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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设立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高新区域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
(二)在高新区征地或购买、租赁房屋;
(三)满足以下经济或技术指标之一:
1、年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年度纳税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3、年度纳税在高新区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设立的总部。
第五条 在高新区设企业立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三)申请单位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1份);
(四)企业总部项目可研报告;
(五)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
第六条 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总部均享受高新区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驻高新区总部基地的企业,凡符合高新区关于孵化企业、大学科技园企业、专利企业等相应条件的,分别享受相应政策。
第八条 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的企业总部以及符合高新区需要的金融投资、中介服务、大型商贸企业总部,可以申请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
第九条 对于租房的企业总部,每年形成本级财税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本级财税收入的3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于购房的企业总部,每年形成本级财税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本级财税收入的45%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总部基地。
对总部基地开发建设单位,按该单位在总部基地建筑安装、房产交易过程中纳税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的数额,由高新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用于总部基地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配套。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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