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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阳学院“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2020-08-13 17:09:41    来源:湖南专升本    点击: 考生交流群+加入
      邵阳学院“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8〕1号)及《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专升本”生源择优推荐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1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专升本”工作,建立我校普通本科教育与全省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的机制,接收优秀的专科毕业生来我校学习,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湖南省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我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我校学习两年(本科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修满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文凭;达到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推荐专科生参加我校“专升本”选拔考试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若报名人数不足的,报名人数可放宽到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20%。因成绩不合格而降过级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推荐。

      我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比例控制在各本科接收专业实际参考人数的20%以内(缺考学生不计入录取基数),且全校录取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四条 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有关信息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不得选择性地发布信息,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推荐院校对推荐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负责,如有违规行为,由推荐院校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专升本”选拔考试由我校组织,考试科目由我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考试科目共计3门,其中公共课考大学英语,另考专业课1门和专业基础课1门。每门100分,共300分。按照招生计划及录取比例,学校根据学生的选拔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单科成绩低于35分者,不予录取。

      第六条 “专升本”工作基本原则

      (一)协商自愿原则。“专升本”工作的开展由推荐院校与我校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正式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专升本”合作关系。

      (二)公开公正原则。“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

      (三)诚信合规原则。我校与推荐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认真履职,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每个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专升本” 的录取资格,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一)建立合作关系。推荐院校与我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的专业对应情况(含毕业生人数)、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此项工作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细化推荐要求。推荐参加我校“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各课程平均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总数的前20%(以该课程初次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为准),若报名人数不足的,报名人数可放宽到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20%,因成绩不合格而降过级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推荐;

      (5)非英语专业(艺体类专业除外)学生必须在进入专科阶段就读并取得有效学籍之后,至当年3月底以前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6)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组织学生报名。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工作必须在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过期不予补报。

      (四)核查报名信息。推荐院校对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负责。推荐院校严格审核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我校在审核推荐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确认汇总后,将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于当年的4月20日前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同时申报“专升本”需求计划。

      (五)组织选拔考试。我校根据经审核下达的考试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接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选拔考试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设置考点。推荐院校派专人到相关考试地点审核本校参加选拔考试的学生身份,并选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与交叉监考或巡考。此项工作必须在当年的5月底前完成。

      (六)确定录取名单。

      (1)按照招生计划及录取比例,学校根据学生的选拔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单科成绩低于35分者,不予录取。

      (2)录取名单经双方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湖南省教育厅将核定的录取名单反馈我校,再由我校向录取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由推荐院校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我校。

      (二)“专升本”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我校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注册时要严格审核专科学历信息,确保与报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因学生自动放弃入学出现的缺额不再办理补录。

      (三)“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严格按照我校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专科学历就业的同时采取业余形式就读本科。

      (四)“专升本”学生从专科阶段到本科阶段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选拔考试由我校单独组织,因此,“专升本”学生不得再转学或转专业。

      (五)“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毕业证,证书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 应征入伍退役学生的“专升本”工作严格参照《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升本”的组织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校和推荐院校要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商议、决策“专升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升本”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周密方案。教务处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周密的“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工作预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我校和推荐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各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参加考试的名单、选拔考试成绩及录取名单等要在校园网和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四)严格责任追究。“专升本”推荐、选拔考试等工作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每个具体步骤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协商妥善处理,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协调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全权承担责任。对违规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第十一条 推荐院校职责

      (一)联系我校建立合作关系,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

      (二)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对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负责。

      (三)派专人到相关考试地点审核本校参加选拔考试的学生身份,并选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与监考或巡考。

      (四)及时并按要求公示我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

      (五)及时为专升本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我校。

      (六)推荐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我校的职责

      (一)审核对应的“专升本”专业、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

      (二)确定“专升本”考试方案及考试科目。

      (三)组织选拔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四)发放“专升本”录取通知书。

      (五)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与我校合作的推荐院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邵阳学院教务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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